2022年11月底,联合国塑料污染治理第一次政府间谈判顺利举行,标志着各国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对未来达成文书的核心共识有限,在塑料污染治理的关注点上存在不同。塑料污染的本质是环境泄漏,作为材料塑料本身并不能与污染物划等号,这是我国多年治理实践和科学论证的观点。落实国际协议离不开责任与义务“共同而有区别”的划分,现有国际体系中缺乏对塑料垃圾海洋泄漏情况科学量化评估的统一标准,为了进一步促进协议达成,各方都应更关注塑料环境泄漏问题本身,应就“
在2022年3月举行的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上,175个国家批准签署了里程碑式决议《终止塑料污染决议(草案)》。决议要求建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INC),到2024年达成一项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协议(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ILBI),在全生命周期视角下促进塑料产品可持续设计与无害化管理、把塑料纳入循环经济、减少塑料污染、加强塑料科学问题相关的科研支持、调动利益相关方参与行动等。在此背景下,2022年11月28日-12月2日,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一届会议(INC-1)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讨论了官员选举、议事规则和议程安排等组织性问题,并就ILBI编制的准备工作开展了一般性陈述与利益相关方对话。
关于ILBI范围,大多数代表团支持以塑料全生命周期的综合办法进行界定,具体如环境泄漏塑料、原料、聚合阶段的材料、产品、物质、用途和工艺等。关于ILBI目标,各代表团支持以“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不受塑料污染,并最终消除塑料污染”为目标,其他目标如无害环境的塑料废物管理、循环经济方法、人权和劳工权利、代际公平、公平过渡等也需考虑。关于ILBI的结构框架,各代表团持有不同意见,或倾向于制定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包括核心义务和控制措施),或倾向于制定受国家行动计划驱动的框架公约,或提出支持缔结具有灵活性的混合条约等。此外,在指导原则与实施手段方面,会议各参与方强调了全生命周期、污染者付费、生产者责任延伸、包容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透明度等重要原则,强调了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资金机制等必要实施手段,以及监测和评价执行的进展与成效、国家报告等。
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了塑料垃圾环境泄漏严重威胁自然生态、人类健康和全球可持续发展。如,微塑料、海洋塑料在内的塑料污染水平迅速增加,已构成了严重的跨界环境问题。《终止塑料污染决议(草案)》和INC-1的召开标志着塑料环境泄漏问题治理已成为全世界共识,未来加强全球协同治理是大势所趋。INC-1和后续塑料污染谈判将为实施塑料污染的生命周期方法奠定必要的基础,达成终止塑料污染的共同全球目标/长期愿景,涵盖塑料生命周期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共同方法,协调报告和监测行动和措施效果的机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能力建设的金融机制,为各利益相关方提供有质量保证的信息科学和知识机制等。由此,本次大会对于塑料污染的国际协同治理,既是揭开了关键性序幕,也是重要里程碑。
各国代表们在此次国际谈判中进行了一般性陈述和多次非正式磋商,最重要的包含旨在制定的国际文书中的原则、架构、国家目标与行动、核心义务、控制措施与自愿做法、国际与区域合作、支持执行方面的措施等议题。各国代表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在塑料污染治理全生命周期环节的关注点上存在不同。
在共识方面,代表们在INC-1上很快就一些程序性问题达成了初步协议,但对于未来达成文书建立的核心共识较为有限。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是,多个代表团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应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心义务、控制措施和自愿要素结合,并第一先考虑针对塑料污染生命周期的具体全球条约。此外,各代表团均同意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具备极其重大价值,也同意了INC主席Meza Cuadra成立一个非正式小组的提议。该小组由厄瓜多尔的Daniela García和加拿大的Erin Silsbe共同主持,主要研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可能选择项,并确定利益攸关方在INC的参与方式。代表们同意要求各国和利益攸关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潜在要素提交书面意见。
在对塑料污染治理全生命周期环节的关注点上,与会国家大致分为两个意见阵营。部分国家代表关注塑料污染的源头,第一先考虑上游措施,主张消除、限制和减少社会经济系统中塑料的生产和消费。如巴拿马认为减少塑料污染需要大幅度减少或完全不再使用某些塑料,第一先考虑一次性塑料的处理和替代;刚果指出需要在日常使用中禁止塑料,以保护现在和未来的生命,同时强调不应背离“污染者付费”原则,可以对所有人征税;哥伦比亚认为可从源头减少石油生产降低塑料污染产生,并辅以替代措施;欧盟认为需要逐步淘汰不必要的、可避免的和有问题的塑料,通过具体的措施、信息充分的目标和政策将塑料的生产和消费总量减少到可持续水平;新西兰敦促全面消除塑料污染、减少塑料垃圾,将重点放在上游以产生最大效果;瑞士呼吁从原料阶段解决塑料问题,并确保对塑料废物进行无害化管理。
部分国家代表认为治理重点应该是解决塑料环境泄漏,强调末端废弃物管理系统的建设,促进循环经济转型。中国代表团指出塑料污染治理应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易向环境泄漏的塑料制品,针对不一样的种类塑料制品采取分类管控措施,加强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日本强调,塑料本身并不完全危险且很有用,问题不在于消除塑料,本质上应是塑料循环使用,应建立适当的机制以促进基本的和有效的塑料循环经济和控制环境泄漏;新加坡指出塑料能够继续为经济和社会发挥有益作用,关键是怎么样共同确保负责任地使用它,促进加强塑料废物的适当管理,提高塑料可回收性和循环性,防止塑料废物泄漏到环境至关重要;澳大利亚表示将致力于向更循环的塑料经济转型,以一种更可持续的方式使用塑料;印度尼西亚表示对塑料垃圾的合理管理会带来机遇,在工业或其他经济活动中作为材料使用和回收具有潜力,应创建一个综合的循环经济体系。
塑料污染的本质是塑料的环境泄漏,作为材料塑料本身并不能与污染物划等号,这是我国经过多年治理实践的总结和科学论证的观点。开展塑料全生命周期的污染治理是有效预防塑料环境泄漏的重要手段,其中完善的塑料废弃物末端收集和处置体系是塑料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可以直接防止塑料废弃物泄漏到环境当中,是塑料污染治理最应优先采取的措施。中国也已通过在源头限制和替代特定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推动建立全生命周期链条上多主体的责任分担和协同共治体系。
欢迎加入“塑料循环利用行业研究”交流群: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和英科、盈拓、科思创、威立雅华菲、金汇、科茂环境、赛维尔、陆海环保、三菱化学、宁波大发等会员企业一起交流,实现共赢!
现有国际体系中缺乏对塑料垃圾海洋泄漏情况暨现有存量的科学量化评估,传统监测依赖于采样和打捞等人工方法,其特点为效率低、成本高且规范不统一,无法支撑国际范围的大尺度监测需求。考虑到卫星遥感的大范围、宽时域与无人机遥感的高分辨率,需要开发一套全球尺度的塑料泄漏污染数据的动态监测与核查技术体系,构建标准可信的海洋塑料漂浮带识别算法,编制统一规范的无人机海洋垃圾调查国际标准,动态监测国际塑料泄漏情况。动态监测方法与核查机制将进一步厘定不同国家的环境泄漏情况与污染治理责任,支撑进一步国际谈判与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行动。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协议的达成,要进一步建立一个明确的管理学概念:“塑料环境泄漏”(Plastic leakage to the environment, PLE),将PLE定义为:由于倾倒(Open dump)直接造成的,或使用(Use)、填埋(Landfill)、焚烧(Incineration)等处理处置不当间接造成的塑料垃圾向水体、土壤等自然环境介质的人为或非人为转移现象。
(1)各利益相关方都应当加强对PLE的关注。我们已充分认识了PLE对生物多样性、人体健康、旅游等生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本次谈判中,却仅有“全球塑料条约联合会”(金融机构、工商业等参与的组织)提出呼吁“在全生命周期上,防止和缓解大塑料和微塑料的泄漏方面的内容。”当前,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与行政保障(政府)、科学与技术支撑(研究机构与业务企业)。未来的谈判中,应当就PLE的重要性达成多方共识,并制定多方合作框架,以提供法律、行政、技术、资金、人员等支撑。
(2)应当就PLE管控边界达成统一认识,并制定“零泄漏”行动目标。与仅关注倾倒不同,我们呼吁将PLE的管控边界拓展到填埋、焚烧等多个环节。一是填埋、焚烧等处理处置不当造成潜在的塑料泄漏量大,却往往被忽视,二是与倾倒一样,我们大家可以并有责任去避免这部分塑料进入环境。有必要注意一下,中国政府在“无废城市”建设和“清废行动”的工作中,提出了明确的固废“零泄漏”的目标。这与塑料“零泄漏”的目标之间高度协同。与中国类似,更多的国家可以提出塑料“零泄漏”行动目标,并将这一目标与国内固废管控目标协同实现。
(3)应当就“形成PLE科学观测中心并分担治理责任”议题进行详细磋商。过去有关塑料垃圾监测大多数基于统计参数核算,或结合人工实地采样的方法来开展,计算结果误差大、随机性明显。建议在UNEP框架下建立由各国科学家共同主导的PLE对地观测数据中心,推动可行技术和数据的标准化认证与推广(尤其是基于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船、社交大数据分享技术的PLE观测),为各国政府属地的PLE“零泄漏”行动提供管理支撑。
在国际环境法实践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划分环境治理国别责任的基础性共识,有区别的责任划分往往需要参考污染物的历史排放规模、各国发展水平,人均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指标。在塑料环境泄漏问题上,发达国家在历史上长期向海洋倾倒了包含塑料垃圾在内的生活垃圾,直到1972年伦敦防止倾废公约签署之前,一直是作为大规模处理城市垃圾的公开手段,这直接造成了大量的塑料环境泄漏,这一历史问题应该被得到认定。
当前,无论是采用基于人口总量或塑料消费人均量,还是基于塑料生产总量或消费总量等方式,对PLE进行间接估算来确定PLE治理的国家责任分担都是不科学的,也难以在各国真正达成共识。例如,作为塑料生产消费大国的中国,明白准确地提出禁止向自然环境倾倒垃圾,并且塑料经河流入海的区域与经济发达地区高度重合,垃圾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墨西哥和土耳其等国家垃圾倾倒量还仍占有特殊的比例,意大利、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等一些国家垃圾去向不明占有大量比例。若从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角度而言,中国并不是特别需要对全球PLE承担过多的责任。因此,未来需要更为直接的时空观测手段(而非间接估算数据方式),通过获取客观科学数据以支撑达成多方共识,并形成有利于全球PLE治理的评估和责任框架。
在全球治理塑料污染紧迫形势下,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品牌,都签署了使用消费后再生塑料(PCR)的承诺。
由于PCR需求旺盛,因此市场上难免出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现象,劣币驱逐良币。因此亟需PCR追溯性认证。
PCR可追溯性认证体系就是塑料再生企业,向下游证明其生产的再生塑料颗粒/瓶片/纤维产品,从废塑料原材料辨识、采购、运输到工厂再生生产是具有全链条可追溯信息。经过认证的材料是实际做到消费后塑料回收再利用、减少塑料污染的环保材料。
想了解PCR可追溯性系统建设工作进展,可加入“PCR消费后再生塑料标准认证追溯”交流群,同博禄、达能、雀巢、百事、蒙牛、SABIC、巴斯夫、立安德巴塞尔、英科、盈创、冠泓、威立雅华菲、国龙、……,PCR生产企业、品牌商、国际知名聚合物公司一起交流,实现共赢!
针对多个PCR采购品牌商诉求,中国合成树脂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北京臻徽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制定《废弃塑料回收再生的可追溯性要求第1部分:消费后再生塑料》(计划编号 CSRA2022002)团体标准。
“消费后再生塑料(PCR)/海洋塑料可追溯性要求标准研讨会”将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会议将邀请消费后再生塑料、海洋塑料的回收者、生产者、流通商、最终用户及相关方一同探讨参与。
标准编撰及数字化追溯系统建设已全面展开,欢迎感兴趣的朋友联系我们,老朋友请联系工作人员,新朋友请联系:
此外,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联合北京臻徽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开发了国内第一个针对“消费后再生塑料(PCR)”的可追溯性认证项目,建立一套更本土化、更真实、更有行业辨识力的PCR追溯系统,来避免市场概念模糊、来源不明、分类不清,甚至“作假”的品质风险。(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