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测验证的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水泥每批次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可以少于16kg,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8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检样品企业无偿提供,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检样和备样都由承检机构统一带回。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6.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6.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有必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6.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6.5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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