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留言咨询39号令中检测分包的具体事宜,认可与检验测试监督管理司进行了解答,详见下文。
关于39号令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验测试的项目的,检验测试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验测试的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请问上述条款是允许分包给没有CMA资质但是有能力和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吗?分包给无CMA资质的机构,还可以加盖CMA章了吗?如果分包方没有CMA或CNAS资质,如何判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烦请回复,谢谢!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同意。检验测试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 其中,“条件”是指检验测试资质认定等条件;“能力”是指实际承担并完成相应检验检测业务的能力。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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