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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需五年内缴足!《公司法》重大修改!认缴制要被“取消”了?

时间: 2024-07-01 07:48:28 |   作者: 电视版直播8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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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是,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三是,逐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五是,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实践中,有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为进一步强化对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草案明确规定,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草案明确规定控制股权的人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另外的股东利益的,另外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依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草案还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此外还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次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认缴资本制的认缴期限作出限定,规定最高认缴期限为5年,目的是规制此前认缴资本制关于认缴期限未作规定,即股东可任意设定30年、50年甚至100年认缴期限,导致难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情况。

  但对于此前已设定较长认缴期限,新法施行后该如何衔接,将有几率会成为一大实践难题。头条君预测:

  二是设定过渡期,公司完成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变更手续,将期限减至5年。过渡期内可放宽减资程序,如无需提前偿债。此操作需公司法作特别规定并出台配套措施,便于实践操作。

  新法即将出台,头条君建议认缴巨额资本的企业及时作出调整,及时依法完成减资等程序,避免期限缩短后存在认缴压力,引发纠纷。

  新法出台后,因期限已快速缩短,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情况出现概率将大幅度的降低,预测对于出资是否加速到期的司法认定将趋于保守和严格。即对公司出资责任认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不再随意突破而认定出资加速到期,进而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认缴制并非只认不缴,只是公司登记注册时可以不缴,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认缴期限。一旦公司经营出现异常,即使未到约定的认缴期限,监管部门也会要求补足出资,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对认缴制的修改,实在太大了!之前的认缴制,认缴期限由章程自行约定(一般最长是20年,还能够变更),等于未强制设立认缴期限,现在却突然修改为5年内缴足。

  有网友认为,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这么大幅度的修改,已经不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了,而是等于实际上“取消”了认缴制!一旦这几天内该草案通过,认缴制由自行约定,变成现在5年内缴足,远远超出了大部分民营企业家的稳定性预期,势必引发大批公司注销,尤其是民营公司。

  还有网友说道,2014年的那次修改当年是很轰动的,直接刺激了一小微企业的成立,但后面也显现出弊端。比如随意填写注册资本,1000万、1个亿,甚至10个亿,反正不用出资,玩呗,公司开不下去了注销即可。严肃的注册资本,慢慢变得不严肃了。

  估计这次审核通过后,新注册的会按照新规执行,这样大额注册资本会迅速减少,5万、10万、100万的会成为主流。另外也有网友提醒,那些囤了大量空壳公司的中介,要小心了!

  如果在注册公司时认缴了1000万,出资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注销时也没有实缴,还需要补齐这1000万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资金。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没有未获得清偿的债务,不差钱,那可以直接申请注销,不需要补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资金。

  办理注销时差欠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能申请破产,按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出资额要加速到期,也就是必须补齐。

  另外,按照最高法院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总结:公司注销时要不要补齐出资,主要是考虑公司对外负债清偿情况。也就是到期要补齐,没到期如果有债务未能清偿也要加速到期,假如没有债务也没有到期就不用补齐了。

  要想不被查,先得会自查,税务注销前,这些容易“爆雷”的坑一定要妥善处理:

  已经销售的货物不做账、不开发票,隐瞒出售的收益,同时销售成本不结转,导致账面存货数大于实际库存数。

  该行为涉嫌偷税,有此情况的企业要当心了,需马上进行自查,并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被税务查到就后果严重了!

  存货损毁需查明原因,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合理损耗,那么增值税无需处理,损失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有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

  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注销后,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都是不予退还的。

  企业可以将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这样就产生了销项税,同时给关联公司开具了进项发票,就将留抵的税额转嫁给了关联公司。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价格公允,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噢!

  来源:会计头条、CFO视界观、税政第一线、税务学苑、国家税务总局,柠檬云课堂,人力葵花,企帮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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